经营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和兵团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拟定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受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排污单位或个人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3、负责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对限期治理项目、总量控制计划、排污许可制度等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4、承担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生态及其他环境领域监督执法工作。5、负责辖区内“12369”信访投诉平台日常管理,负责环境污染举报、投诉、环境信访的现场和调查处理。承担上级批转的重大生态环境案件及信访件的调查处理。6、参与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7、组织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8、参与拟定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安排,并对治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承办主管部门或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