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销售:风光互补发电装置、银行自助终端设备、箱式变电站、变压器、电气机械及器材;高低压供、配电设备改造及维修;变压器维修;加工铁芯;承装(修、试)四级类电力设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8日止);销售:电子产品、蓄电池、光缆、电缆、仪表、仪器、光电设备、电力设备、建筑装潢材料、五金交电;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电力工程总承包;劳务分包;电力设备试验技术服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经营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