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年6月**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不含海洋工程及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6月**日-****年6月**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新疆北屯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6号综合窗口)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1 | *师环审〔****〕**号 | |
2 | *师环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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