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地名公告〔****〕1号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行政审批局批准,并报经区民政局备案,现将观唐樾府地名予以公告。
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等均应使用标准地名,不得擅自更改或简化。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标准地名公告
唐山市曹妃甸区民政局
****年4月**日
附件
标准地名公告
序号 | 标准 地名 | 类别 | 罗马字母拼写 | 所在行政区域 | 具体 位置 | 命名时间 | 申报 单位 | 批准 部门 | 备案部门 | 备注 |
1 | 观唐樾府 | 楼宇 | **ān tá** **èfǔ | 曹妃甸新城 | 东至夏清东路,西至夏清路,北至新元道 | ****.4.** | *************** | ********** | 商业楼1栋,1个单元,共有商业2户。商业楼号为***,门牌号码依次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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